女子与镇干部夜泳溺亡,镇干部伪造现场后逃跑,女子婆婆有新说法

时间:2023-08-12 07:55:49      来源:凯迪网

引言

游泳,是一种体育项目。

据称,人们游泳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从亘古时期起,人们为了生存,就常常在 江、河、湖、海中 游泳。不过,人们当时的游泳并不是为了锻炼身体或玩乐,而是为了 在水中捕捉水鸟和鱼类用作食物,以便能够果腹。

有资料记载称,人们在当初游泳的时候,由于不具备游泳技术,因此,溺亡者有很多。后来,人们通过对 鱼类、青蛙等动物在水中游动动作的观察,便逐渐学会了游泳,而当人们学会了游泳技术之后,便很少再有人溺亡了。


(相关资料图)

一位游泳爱好者指出,游泳分实用游泳和 竞技游泳两种。所谓的“ 实用游泳 ”是指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进行的游泳活动;而“竞技游泳”则是指为了竞技比赛进行的游泳活动。

这位游泳爱好者接着指出,尽管现在的大多数人都会游泳,但仍然还有一些不会游泳的“旱鸭子”存在,这些不会游泳的“旱鸭子”一旦下水游泳,将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人特意保护他们,兴许,他们还会遭遇不测呢!

其实,这位游泳爱好者的说法还是非常有道理的。这不,据媒体8月10日的报道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镇石坝村就发生了一件因游泳而溺亡的事件呢!

那么,这一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接下来,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一事件。

事件

8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 8月7日凌晨2点多,当时还在江苏打工的男子曹某突然接到老家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派出所打来的电话,民警在电话中告诉曹某:他32岁的妻子陈某因游泳而溺亡了,目前,妻子陈某的遗体已经送往了殡仪馆,希望他能够尽快赶往殡仪馆认尸。

曹某接到这个电话后,瞬间便懵圈了。因为他知道自己妻子陈某的水性不好,不太会游泳,而水性不好,不太会游泳的妻子陈某怎么会去游泳呢?所以曹某对于民警的说法有了自己的疑问。

但不管怎么说, 曹某还需要尽快落实一下具体情况,于是,他便立即给妻子的二姐陈林(化名)打了电话,而当陈林接到妹夫曹某打来的电话后,她便立即前往事发地-----溪口水库大坝查看情况,而当陈林赶到事发地之后,她仅仅看到了妹妹陈某的摩托车。

第二天一大早, 曹某便赶到了家里,经过向自己的母亲(曹某自己的说法)了解过情况后,曹某才知道自己妻子陈某溺亡的经过了。

曹某告诉某媒体记者, 8月6日18时许, 杏子铺镇的一名干部刘某勇给自己的妻子陈某打来了电话,刘某勇在电话中称,他与另两位同事打算当晚去溪口水库游泳,如果陈某也想去游泳的话,也可以去溪口水库。而当陈某接到刘某勇打来的电话后,便于当晚8点零8分骑摩托车到达污水站并停放。然后搭乘杏子铺镇政府的刘某勇、王某文、易某武等3名干部所驾驶的一辆越野车赶到了溪口水库开始游泳。

曹某接着告诉某媒体记者,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在自己妻子游泳的过程当中,竟然出现了溺水现象,而在妻子陈某溺水后,由于 刘某勇等3人并没有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从而导致 妻子陈某溺亡了。而当 刘某勇等3人发现 陈某溺亡后,竟然选择了伪造现场并逃跑。而后,当 当地的一家饭店的老板发现了陈某漂浮在水面上的遗体后,才进行了报警。

在曹某的说法被媒体曝光后,当地派出所便第一时间介入了调查,据镇长朱某涛了解,溺亡的陈某是与刘某勇相约游泳的,当时下水的只有他们两个,王某文、易某武均没有下水。另外,事发时岸上还有20多个村民在乘凉,并不是只有刘某勇、王某文、易某武三人在场。同时,据了解,陈某在事发前2天还在游泳, 并不是 曹某所说的陈某 不会游泳。

另有一家媒体在报道中称,当地的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调查此事,相信在数日后,便会有调查结果出来了。

8月11日上午,有一名资深网友去探望了陈某的婆婆,陈某的婆婆说:“在儿媳陈某出门游泳之前,她跟我说是和一位孙子同学的妈妈一块去游泳的,他并没有说是和几个男的去游泳的,要不然,我是不会让她去的。”

通过陈某婆婆的这个新说法来看,陈某在出门游泳之前,是跟婆婆撒了谎的呢!

以上所述,就是这一事件的一个大致过程了。

当众多网友知悉这一事件后,网友们便纷纷地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声音

网友唐吉坷德:我觉得陈某有些太不自重了,哪有女子夜里跟着男子出去游泳的?不过,陈某已经溺亡了,死者为大,我也不想多说了。

网友岁月如歌:不管陈某该不该夜里跟着男子出去游泳,但在她溺水之后,和她一同下水的 刘某勇应该积极施救,哪怕是救上来一具遗体,也算是刘某勇尽力了。然而,刘某勇不但没有积极施救,而且,还伪造现场逃跑,着实是有些不道德了,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地调查这一事件,让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老胡观点

“救助义务”一词我们大家都听说过。一位法律专家称,“救助义务”原来 是指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当发现或收到其他船舶、飞机、救生艇、救生筏等发出的求救信号时,在没有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的义务。如果船舶的船长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后来,相关法律将所有公民的 “救助义务”均规定为了“ 法定义务 ”。

按照这位法律专家的说法,老胡认为:与陈某一同前去游泳的 刘某勇、王某文、易某武均具有对陈某的“救助义务”,当他们3人发现陈某溺水之后,应当迅速对陈某展开施救,否则,就等于他们3人没有履行公民应当履行的“救助义务”,是不道德和违法的。当然,由于我们还不清楚当时的情况,目前,我们还不能够对此一事件下结论。不过,单凭他们3人伪造现场后逃跑这一条,也应该受到法纪、政纪的追究,接下来,就让我们静待有关部门对于他们3人的处理结果吧!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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